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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外广告设置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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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户外广告设置审批 | ||
办理部门 |
略阳县住建局 | 联系电话 |
0916-4823920/0916-4825277 |
办理地点 |
略阳县兴州街道办南环路行政服务中心大厅-住建局窗口 | 办理时间 |
正常工作日内。夏季(7-8月)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其余 上午:8:00-12:00,下午14:00-18:00 |
办理时限 |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
承诺时限 |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
投诉电话 | 0916-4822218/0916-4827777 | ||
办理依据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 第十一条,在城市中设置户外广告、标语牌、画廊、橱窗等,应当内容健康、外型美观,并定期维修、油饰或者拆除。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七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单位和个人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等,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批准。 | ||
办理条件 |
1.符合略阳县中心城区环境整体质量提升规划; 2.符合略阳县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暂行办法。 3、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 ||
办理材料 |
1、申请; 2、建设单位或个人(委托代理人)合法身份证明材料和委托授权书; 3、申办人须提供经工商部门审核的广告登记证; 4、建(构)筑物所有权人或场所土地使用权人的租赁合同; 5、户外广告设计方案和制作使用材料,并附彩色实景效果图; 6、相关机关、单位意见(宣传、公安、规划、园林、建设、环保等部门)。 | ||
办理程序 | 1、受理阶段责任:检查申请材料(5日内),发放受理(或不予受理)通知书。 2、审查阶段责任:业务科室初审,提出初步意见,报分管领导复审,重大项目再经局业务会审查决定,最后由行政负责人颁发。 3、决定阶段责任:颁发《户外广告设置规划许可证》。不予规划行政许可的申请发放《不予规划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履行告知义务。 4、事后责任:批后公开,整理资料归档。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利用城市公共资源的,实施有偿设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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