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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兽医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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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乡村兽医登记 | ||
办事对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办理部门 |
略阳县农业局 | 联系电话 |
0916-4822365 |
办理地点 |
略阳县兴州街道办狮凤路畜牧兽医总站 | 办理时间 |
正常工作日内。夏季(7-8月)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其余 上午:8:00-12:00,下午14:00-18:00 |
办理时限 |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
投诉电话 | 0916-4822353 | ||
办理依据 |
《乡村兽医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17号) | ||
办理条件 |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向县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申请乡村兽医登记: (一)取得中等以上兽医、畜牧(畜牧兽医)、中兽医(民族兽医)或水产养殖专业学历的; (二)取得中级以上动物疫病防治员、水生动物病害防治员职业技能鉴定证书的; (三)在乡村从事动物诊疗服务连续5年以上的; (四)经县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培训合格的。 | ||
办理材料 |
(一)乡村兽医登记申请表; (二)学历证明、职业技能鉴定证书、培训合格证书或者乡镇畜牧兽医站出具的从业年限证明; (三)申请人身份证明和复印件。 | ||
办理程序 | 1.受理阶段责任:县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2.审查阶段责任:审核合格的,予以登记;不合格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决定阶段责任:材料齐全、真实的,应当发给《乡村兽医登记证》。 4.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后续监管事项。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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