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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生产用火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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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森林生产用火许可 | ||
办理部门 |
略阳县林业局 | ||
办理地点 |
兴州街道办南环路行政服务中心大厅-林业局窗口 | 办理时间 |
正常工作日内。夏季(7-8月)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其余 上午:8:00-12:00,下午14:00-18:00 |
办理时限 | 即时办理 | ||
投诉电话 | 0916-4822416 | ||
办理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2008年第541号令) | ||
办理条件 |
1.特殊情况林区野外用火; 2.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同意; 3.在森林防火戒严期外; 4.作好必要防范措施(如有专人负责事先开出防火隔离带); 5.签订责任书; 6.在三级风以下天气用火。 | ||
办理材料 |
1.申请书及申请人(单位)身份证件复印件; 2.乡(镇)、村组、林业站审查意见; 3.必要的防范措施说明;相邻林区所有权人意见。 | ||
办理程序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按照公示的条件,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文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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